□ 王文武
5月16日,北京市高院向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5月17日《京华时报》)
对于酒驾、醉驾,以生命的名义,再重的处罚都不为过。“醉驾入刑”刚执行,就来了“慎重稳妥”,甚至还可以“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怎么听起来,像是“醉驾入刑”不慎重不稳妥,这与立法初衷相违背,显得立法很不庄重,“醉驾入刑”疑似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关键看执行力度、刚度和跨度,且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走样儿。对于重典醉驾而言,第一,不要搞一阵风。治理醉驾应该是个长期任务,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杜绝的。如果每个公民都能够在短时间内乖乖就范,就不会有那么多人长期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第二,不能重罚轻管。很多时候,交警在对待违章事件时,以罚款为主,缺乏依法管教的意识。对于多数有车一族来说,罚款对他们不痛不痒,难以触动他们的守法神经。
第三,不可权力越位。一些人总能凭借手中的权力或者通过关系逃脱交通法规的惩戒。目前,“醉驾入刑”瓜熟蒂落,如果有关方面继续“开口子”,在执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甚至于权力自肥、权力脱缰,估计谁都兜不住。
第四,重治干部醉驾。一段时间以来,干部醉驾势头凶猛,即使在当下重典治酒驾的“整治风暴”中,有的干部也仍未自律,甚至念念有词,称是“工作需要”。如果党政干部不但没成为守法的模范反而成为违法的“带头人”,那对公众的影响、对公共管理部门的权威和公共秩序的维护等,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
严格的醉驾重典制度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维护公众生命权的有力手段和措施,最怕“雷声大雨点小”。
然而,制度又是要靠执行来落实的。制度名声再响、力度再大,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不刚,不能形成常态、真刀真枪,就会形同虚设,或者流于形式。
因此,醉驾入刑,要的是“持之以恒”的“大雨倾盆”。
大凡一项规章制度的出台,都需要靠有力的执行来保证圆满实施。缺乏刚性执行力的“暴风骤雨”,仅能短时奏效;“风雨”过后,一切又会照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