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6月8日讯 今天,《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草案中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当日应当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草案要求,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到40℃,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者及时抢修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但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并建立劳动者
健康档案,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草案规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强迫劳动者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