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电动自行车”别少了公共决策程序
2011-06-10 12:50:15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2169次
□郑文 6月8日《人民日报》报道,过去在深圳街头,不时看到电动自行车在大马路的车流中见缝穿插、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在人行道横冲直撞……电动自行车带来的街头险象和乱象,让许多市民担惊受怕。深圳市公安局日前依据《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从2011年6月6日起至12月5日,在深圳主要区域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站在方便交通管理的角度来看,适时“禁电动自行车”似乎是必要的,但“禁电动自行车”不能绕开公共决策的程序轨道,即公共决策的程序不能省略。 推行“禁电动自行车”事关公众行为方式,公众必须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建议的权利。如今,诸多城市实行“禁电动自行车”不注意倾听民意,试图靠权力的强制力来建立新的交通秩序,最终,这种随意施以公权的行为影响到了公权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进而造成信任危机。 应该说,“禁电动自行车”是项系统的工作,并不是想当然靠一纸文件就可以一蹴而就的。如,电动自行车的限行范围路线是否科学,电动自行车相关缴费的合理补偿等;还有令人担忧的是,“禁电动自行车”后对自己的出行方式有多大的影响?城市交通能否改善?等等。这些与公众紧密相连的细节问题,无处不影响着“禁电动自行车”令的执行效果。 社会的文明进步体现在公共决策的科学与务实上。因此,我们应该少些“拍脑袋”“想当然”的决策行为,多些公共决策上科学合理的程序。不注意倾听公众建议和意见,只会徒增行政资源的消耗,加大社会层面的隔膜和对峙。公权的本质体现为民服务,而评判服务的满意度在于民意。重大公共决策不能绕开公共决策的轨道,倾听民意、论证评估都不能省略。 关注民生民意才不是一句空话,城市管理者要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公共管理的积极性,这样公共决策才会更趋实际与合理。而且,得到广大公众支持的公共决策,才有执行的社会价值。一句话,“禁电动自行车”,不能少了公共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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