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明
为助孙女考学,73岁的老工程师郭某先后给时任北京师范大学舞蹈系主任金千秋送去了5万元。此后,金千秋帮郭某的孙女提高了专业课分数,但该考生文化课成绩未达录取标准,最终榜上无名。孙女落榜后,郭某向教育部及司法机关举报此事,并要回钱款。一审,郭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金千秋则获刑五年。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改判对郭某免予刑事处罚(5月8日《京华时报》)。
我浏览一下网上这一新闻后面的留言,批评金千秋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声音并不多,倒是骂郭某“出尔反尔”的声音占了主流,“人家已经帮了忙。你孙女文化课考不过,怨不得人家。”
这种声音,令人意外。它折射的是人们对“收钱办事”规则的认同。和郭某“逍遥法外”相比,公众的这种认同尤其可怕。其可怕之处在于,我们不知道之前多少真正优秀者因为钱“发挥效益”而名落孙山,也不知道之后还将有多少人承受这种不幸。
的确,对郭某孙女来说,文化课没过,或许只是一次“意外”。如果文化课过了,金千秋帮忙提高专业课分数“发挥作用”,郭某还会举报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郭某和金千秋“双赢”的结果是,那些本可以被录取的考生,将因此无缘北师大。这是多大的不公?造成这种不公的,是“金千秋们”,也是“郭某们”。
生病住院,职场升迁,孩子入学……贿赂,已经成为一些人的生活习惯。在一些贿赂犯罪中,行贿人的主导作用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对行贿人而言,既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你“拉下水”,那么,在手段上就无所不用其极。探究受贿者的心路经历,我们每每发现,他们大多经历了收钱从脸红心跳到面不改色,再到“狮子大开口”的过程。而每一次“进步”,都少不了行贿者的“贡献”。
行贿之所以会成为某些人的生活习惯,是因为无论从投入和产出的比率,还是从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来看,行贿都是一笔再合适不过的交易。在本案中,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金千秋行贿,郭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无疑。然而,从他“敢于”向司法机关举报来看,他似乎压根没有意识到自己涉嫌犯罪,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受害者”,或是其内心对自己身份的认知。而最终的审判结果,似乎也印证了郭某的预判。
我理解执法机关的无奈:如果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等量齐观,只会让二者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更加巩固,由此导致的结果将是不仅郭某得不到应有追究,金千秋也将逍遥法外。然而,在贿赂已经成为一些人生活习惯的现实下,对行贿人“网开一面”,不仅在法律上难以说通,也不利于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