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非全日制自考法律本科的学生。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由司法部发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现本人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 【永久性维持】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关“老人老办法”的规定,不要加任何限期;
2、请求 在第三章 第九条 中,删除“全日制普通”字样。
3、2018年之后入学的非全日制要与全日制享受同等或平等的待遇 。
4、请求第四章第11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时间再适当的提前。
理由如下:
一、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国家保护公民的合理预期,遵守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的原则,这应该是永久性的,而不应该是暂时性的。如不对非全制的考试权进行永久性的保护,而是想通过给几年“过渡期、缓冲期”,然后事后再剥夺权利,那么这种保护是不周到、不合理的,这样的权利就无异于“残疾”的权利,这样的保护是缩水的。
我们入学于非全日制法学本科之时,国家告诉我们说我们是拥有永久性参加法律职业准入考试的资格的,而现在我们即将毕业,国家若是要临时变卦说“我们的考试权利只是残疾的”,这是不公平的,有损国家信用的。我们希望国家永久守信,因为如果给“老人老办法”限期,那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改革前已入学或毕业的非全日制的考试权被剥夺,他们的考试权只不过是被推迟了几年,这样的保护是缩水的。非全日制考生在国家考试权上受歧视,由于模仿效应的存在,社会各界对非全制考生都会歧视,以后将没人去参加非全日制考试,不利于国家终身教育事业的开展,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我认为应该【永久性】维持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关“老人老办法”的规定,不要事后改变或加上任何期限。
二、《宪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本规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均为合法、平等的学历。
依据《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区别对待不同学习形式的本科生,涉嫌违法,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应该在第三章 第九条 中删除“全日制普通”字样。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今年变革较大,三个月前才公布具体内容和细则不利于考生提前准备,望适当提前。
此致
敬礼!
来信人:飞鹰
2018年3月1日
注释:
1摘自百度百科:20180301访问: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95%99%E8%82%B2%E6%B3%95/1312186?fromtitle=%E6%95%99%E8%82%B2%E6%B3%95&fromid=39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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