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持枪杀人案事发现场 齐鲁网发(资料图
在堵截持枪歹徒战斗中负伤的泰安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刘峰(右)和中队长赵伟在医院治疗(1月5日摄)。
新华网济南3月14日电(记者 王志)14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安“1·04”持枪杀人案和德州“12·29”案的两名被告人,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解,被告人刘建军,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该被告人曾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刑罚。2011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泰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建民,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德州市联通公司内退职工,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2011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2011年3月2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预谋后报复行凶,刘建民用电动车将刘建军带至现场附近,由刘建军持刀捅刺被害人窦广东要害部位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建军杀人后潜逃回家,为抗拒抓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已死亡)用双管猎枪、砍刀等作案工具当场枪击、捅刺办案民警,致3人死亡,1人轻伤。后在逃跑过程中,二人持枪、刀等作案工具劫持车辆继续行凶,致民警和群众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微伤,多部车辆受损,损毁财物价值特别巨大,被告人刘建军的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长期在家中存放枪支、弹药,且被告人刘建军持枪行凶,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建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部分依法赔偿。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刘建民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29日凌晨,德州市德城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德州实华公司工人窦广东在自家门口被害。2011年1月4日11时20分许,泰安市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件,造成3位民警和1位协勤不幸殉职。两名犯罪嫌疑人中,刘建军被抓获,刘鲁民开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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