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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启动再审程序 可认定死缓判决“确有错误”

2011-07-21 12:05:27 来源:万民商业网 浏览:2210

云南省高院再审决定书
图为:云南省高院再审决定书
  中广网北京7月1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16日)中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启动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再审程序。此前李昌奎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已经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次再审程序的启动,如何判决更是成了社会乃至法律界的焦点。
  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28岁男子李昌奎,暗恋同村18岁姑娘王家飞,2009年春节,李昌奎曾到王家提亲遭拒。提亲失败,李昌奎心怀恨意。同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发生打架,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5月16日,李昌奎将王家飞强奸并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也遭其残忍杀害,并用绳子将王家姐弟俩脖子勒到了一起,随后逃离现场。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被处以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关押在巧家县看守所。昭通市中级法院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赔偿受害人家属3万元。但是,云南省高级法院以李昌奎自首、积极赔偿为由改判其死缓。
  通常什么样的案件会进入再审程序,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在接受《
新闻纵横》采访时表示,再审程序的启动,等于事实上认定了此前的判决“确有错误”:
  洪道德:根据我国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上,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不需要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是给出了具体的理由的,那人民法院也有权提起再审程序,他提起再审程序法律给出来的理由就是4个字,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一方面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另外一个方面对于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是能够提起再审的,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讲,云南省高级法院对这个案子重新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进入再审程序后,案件将会呈现怎样的走势?再审是否意味着二审判决结果一定会更改?洪道德教授解释说,从程序上来看,再审会出现三种可能性,并不代表一定改判。
  洪道德:再审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云南省高级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来对这个案子重新进行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二审审理之后可以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理,一种是维持原判,如果是维持原判这个判决就立即生效,没有其他的程序可走,第二种是直接改判,这个改判就本案来讲有两种改判方式,一种是由轻改重,那就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这样一个判决的话,还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以后才能生效。还有一种是由重往轻改的话,如果是由重往轻改的话,那么这个判决一经做出也就生效了,这是第二种处理改判。第三种就是认为还是需要发挥原审法院审理可能更合适一点,这种情况下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也是可以撤销原判,把这个案子发回原一审法院去重新进行一审,这三种可能性都有。
  再审过程中,被害人家属聘请的代理律师王勇,正是药家鑫案原告的二审代理律师。昨晚,王勇在接受《
新闻纵横》值班编辑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最终如何判决,将产生深远影响。
  王勇:一个是这个案子从法律上我们分析它应该是一个错了判决,这样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再审,而且我们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它的定罪良量刑就是死刑,这个案件它本身错误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他的社会长远意义非常重大。刚刚发生的药家鑫案是人们对死刑掌握尺度,死刑的一种理念,如何减少,如何慎用死刑,以及对于严重犯罪是不是该使用死刑或者是减少死刑等等刚刚树立起一个算是一个轮廓的印象,马上又出了一个李昌奎案,这个案件对于人们坚定这个信念,再次树立这个信念是非常有意义的,所以这个案件我们认为必定依法重新改判,只有这样才能是树立法律的威严,树立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信念和决心,它的社会意义是非常深远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少杀”、“慎杀”是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大力倡导的原则和理念,那么在李昌奎案中,一审死刑,二审死缓,而如今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是否与少杀、慎杀的理念相悖?王勇认为,在这起案件中,两者并不矛盾。
  王勇:我们国家历来制定的一些死刑的原则,对死刑的态度是少杀慎杀,少杀主要是在一些死刑的种类上也进行减少,慎杀是本来就体现出我国司法机关,我国国家对于死刑的一个谨慎的态度,但是这并不矛盾,因为死刑是一个最严厉的刑罚,按照我们国家的死刑的态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我们要确保我们判处的每一个死刑案件都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经得起人民的考验,这是我们的基本原则。这个案子我们认为它在量刑上把如此严重后果、恶劣情节这么一个案件改判成死缓,它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所以说它没有经得起法律的考验,也没有经得起人民的考验,它也不会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事实也证明了这个,很快就进入了再审,说明它是站不住脚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少杀、慎杀和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二者不可偏废其一。
  洪道德:少杀慎杀并不是说就一定不杀,或者说把要判死刑的控制在很小的范围,我们说少杀慎杀的另一面就是当杀就必须要杀。我们说少杀是为了把死刑案件集中在这样三个方面,一个是有人命的案件,就像这种故意杀人的这种案件,当然故意杀人里面也还分主观、恶性大小,我们要集中把它放在主观恶性很深,手段很残酷,后果非常严重这样一种人命案件当中。第二个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第三个就是国家公众人员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人命案件我们认为在杀人手段残忍,杀人的主观恶性很深,杀人的后果非常严重这样的情况下,对这样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们民众的这种期待的,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少杀慎杀和当杀必杀这两个方面都应当综合起来考虑,不能过多的去强调某一个方面属于当杀的这个范围,那就必须要杀。
  目前,在审程序已经启动,中国之声和中国广播网将为您密切关注案件审理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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