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上海家乐福一线职工工资从1998年的1075.77元到2010年的1124.8元,十多年间实际到手收入几乎“原地踏步”,在这个时间段里,上海的GDP和物价都涨了3倍多。而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在计算职工工资时,上海家乐福甚至给电脑上安装了一个程序,如果职工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电脑就自动采用最低工资。(2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实际情况确实如此,自2010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比照家乐福员工的1124.8元工资,仅高出最低工资标准4.8元,基本就卡在最低工资上。笔者在“佩服”家乐福在控制成本与规避法律风险之间的“游刃有余”之外,不禁发问,如以最低工资为企业员工的标准工资,那工会与资方集体协商的空间又在哪里,企业岂不是“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赚个大发?
最低工资成为标准工资有一定背景因素。近年来,为顺应国家加大国民收入分配调整力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决策部署,各地普遍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据人民网报道,去年全国共有30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为22.8%,上海市的1120元月是最高的。对此,很多企业一方面叫苦工资“被增长”(最低工资、社平工资不断上调);另一方面,为变害为利,他们钻法律空子,利用在劳资谈判桌上的强势地位,设立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工资。
为什么家乐福能够如此强硬地在十年间将标准工资设立在最低工资上,而劳方毫无作为?症结还是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弱势地位上。深究起来,这种弱势地位的形成有各种原因,但很明显,这种状况与我国就业大环境的变化已经不相适应。因为现今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的职工队伍已经大大超过了公有制部门,并且在产业结构上,就业主体也从传统的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工会职能必须能够尽快适应现实的这种变化。在就业环境改变的情况下,要想切实改变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的局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不够,根本是要改变工会的长期弱势地位。因为具体工资的确定除了考虑最低工资标准,还需考虑各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线、企业的效益等因素,从而最终确定职工的工资。这些都是工会与资方集体协商工资的空间所在,都需要工会在谈判桌上真刀真枪地争取过来。
因此,不让最低工资成为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关键是要在体制变迁和结构调整这个劳资双方矛盾突发期,改变资方单方面行使话语权的局面,完善工会组织,提升工会力量。既要继续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又要通过立法树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合法地位,确保劳动行政部门、劳资双方在集体协商中三方共同参与。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各级工会组织自身能力和专业化水平,针对不同的所有制类型、产业结构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法,切实解决过去“不能说、不敢说”的问题。
(大众日报 任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