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大众网2月23日讯 21日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山东省政府研究确定,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1100元,平均增幅为26%,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1100元、950元、800元,平均增幅26%;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据悉,枣庄市的市中区、滕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9.8元;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月工资执行800元标准,小时工资执行8.7元标准。
这也是山东省继去年5月1日以来,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位于全国前列。
自1994年以来,这是第10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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