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全国高教自考婚姻家庭法答案求验证2——六、案例分析题34和35
本文中的红色部分是由“爱跑的兔子”给出的第二种答题方案。
34题
34题(1)理由还有一种说法:身份关系的解除只能基于法定事由,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5题1
35题(1)的理由: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赵伟婚外同居,故可判其离婚。(个人感觉此条做为叛离的依据更确切)
35题2
35题(2)住房产权归丁兰父亲所有,不是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复员费年平均数×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剩余是赵伟的个人财产。
35题3
35(3)1万元是共同债务,借钱用于家庭生活的基本开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