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马民法试题20100358答案有误

竹马司考真题2010卷三58题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竹马d项解析有误

用民诉思维知d错,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次债务人丙或戊承担,此题众合解析有误

此题答案为AB

瑞达钟秀勇解析:

①乙对甲负担6万元的合法债务后,订立遗嘱将对丙和丁的共计10万元的债权无偿遗赠给戊,遗赠的结果是乙剩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负担的债务,损害甲对乙的合法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甲享有债权人撤销权,甲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乙对戊的遗赠。故A选项正确。
②乙去世前,甲对乙的6万元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乙对丙的5万元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乙怠于履行对丙的5万元债权并因此损害甲对乙的债权,乙对丙的5万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甲享有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第537条的规定,若甲作为原告,以丙为被告行使代位权,法院应当判决丙向甲履行5万元债务。故B选项正确。
③根据通说观点(同时,亦可参照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的精神),乙对丁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甲不得代位。故C选项错误。
④《民法典》第53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根据通说观点[亦可参照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的精神],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因此,甲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的,诉讼费用由丙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乙负担。故D选项错误。

民法20110311题

法考卷三11题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此题四个选项

瑞达钟秀勇老师解析

①丙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后,甲将借款合同书递交给乙时,乙面对的是两个“正在生效的要约”(一个是甲借款的要约,另一个是丙提供保证的要约),若乙未表示异议并在合同书上签名,则同时成立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
②对甲借款的要约,乙作出了实质性变更(预先扣除利息并延长借期),根据《民法典》第488条的规定,乙对甲作出了借款的“新要约”,甲予以承诺并在合同书上签名。甲、乙间的借款合同成立。
③对丙提供保证的要约,乙也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变更保证范围并延长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488条的规定,乙对丙作出了订立保证合同的“新要约”,但丙未予承诺(乙并非丙的代理人)。故保证合同未成立。对甲、乙间已经成立的借款合同,丙不承担保证责任。故问题唯一正确答案为B选项。
④题外话:本题特别容易答错,因为设置的“陷阱”比较隐蔽。《民法典》第695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解答本题时,往往先入为主地在《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里“打转”,不能自拔。可是,《民法典》第695条在适用上有前提,即“保证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而本题不具备这一前提,《民法典》第695条无用武之地。

众合孟献贵老师解析

请下载竹马,搜索20110311即可。

此题正确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