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普通短期时效何时改为3年的 请问该案件的普通短期时效为几年? 答: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短期时效为2年。但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普通短期时效改为3年。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之后实施的《民法典》虽然废止了《民法总则》,但普通短期时效期间还是3年。该案件发生在2013年之前,应适用2年的普通短期时效。 本文标题答案是:2017年10月1日。 作者: Garen Sun Garen Sun是spzn的小站(spzn.net)的站长,从2018年该站成立时开始使用此名称。此名称来自于美国著名网络游戏:英雄联盟中一个非常阳光帅气的上单英雄德玛西亚之力——盖伦。 查看Garen Sun的所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