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甲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公司于1月10日已履行供货义务,乙公司应在6月1日前支付甲100万元的货款。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了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并通知了乙公司。3月1日,甲又将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了丁公司,并在人民银行办理了登记。 4月1日,乙公司将100万元打给了丁公司账户。 请问: 谁应当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丙公司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
- 丙公司应当取得应收账款债权。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条:“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通说观点,债权多重转让的,最先通知的受让人优先级别最高,而不是最先登记的。
- (1)丙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当然丙公司也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条“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丙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100万元,除非丁公司对甲、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知情。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条“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出题者:扭曲哥,回答:飞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