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09卷二第58题


三、多选(刑法)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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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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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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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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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解析】
“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致死,也包括故意致死;要求实行行为 (抢劫的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死者不限于被抢者,阻碍者、第三人均可。
A选项,考查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需有因果关系。王某被冻死是因重伤造成,重伤是由甲的抢劫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但结合抢劫行为实施的当时环境 (冬日深夜),致人重伤之后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极大,因果关系不中断。故属抢劫致人死亡。
B选项,考查致死的对象,可以是第三人。抢劫致人死亡的死者不限于被抢者,本案死者属于阻止抢劫的障碍者,也是抢劫暴力行为的对象,乙的暴力行为是抢劫的组成部分。故属抢劫致人死亡。
C选项,(1)在不法积极层面 (事实层面),丙的行为系打击错误。同伙贺某的死亡结果是因丙的抢劫行为直接导致,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丙的抢劫行为导致同伙贺某死亡。(2)在不法消极层面 (价值层面),丙致同伙贺某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制止了贺某正在实施的抢劫行为,系偶然防卫。按通说观点,偶然防卫在不法层面上属于正当防卫。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害结果 (抢劫犯死了活该),故不属抢劫致人死亡。(3)故而,丙对严某是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丙致同伙贺某系偶然防卫,属正当防卫。
D选项,考查致死的原因行为,抢劫实行行为、实行之后的排除障碍行为都认为是致死的原因行为。行为人未脱离现场,暴力仍然发生在抢劫过程中,应属抢劫中的暴力,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而不属于抢劫实施完毕后为灭口而杀人。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

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解析

c项有争议:

觉晓和众合都认为c是对的。

司法考试2009卷二58题
2021年公法卷第14题(徐光华的刑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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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ren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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