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圆圆,飞鹰,此题来自2022法考主观考试微信交流群
民法试题一道:甲是房屋的抵押权人,乙是房屋的承租人,承租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后设立的,乙对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权不知情,现在甲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乙可以如何救济?
答:1、因为房屋抵押权在租赁合同订立之前设立,所以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乙无法对抗抵押权人甲的拍卖行为。(我感觉这题要加上这句(这是得分点))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乙可以把房屋拍下来,作为承租人他享有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高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可以诉房东违约,请求赔偿,同时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