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070287

行政法真题20070287图片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了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在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中,撤销判决的考查比例是最大的。许多考生在A、B项之间颇为犹豫,命题人将买卖关系、合同效力与行政行为的效力、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糅合在了一起,用民法问题来扰乱考生的思维方向。
【解析】①关于A、B项,判断的关键在于本案中吴某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要想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先搞清楚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与区别。根据《民法典》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见,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登记部门发给产权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作用,它只是房屋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房屋所有权证仅具有初步证明的作用,并不具有代表产权的功能,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录为准。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屋所有权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本案中,秦某虽然伪造了江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是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江某名下,而未登记在实施无权处分行为人秦某名下,不存在使受让人吴某相信秦某拥有处分权的外观,不能认定吴某受让时为善意,吴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仍归江某所有。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行政机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事实不清,导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因为吴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为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江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判决撤销房屋登记部门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故A项正确,B项错误。
②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不服的案件,不需要行政复议前置。故C项错误,不当选。
③本案中,江某属于对行政机关房屋登记部门的行政行为不知情的情形,即“全不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动产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期限是20年,自房屋登记机关作出过户登记之日起计算。故D项正确。注意,这里的最长保护期限是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而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此为瑞达法考APP解析

这属于相对人注重被冒名者之人的身份,类推试用无权代理规则

钟秀勇讲民法2020版P143
钟秀勇讲民法2020版P254

此题因没有权利外观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而应适用冒名行为法律制度。被冒名者姜某因为未追认,所以吴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综上此题答案为AD

作者: Garen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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