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普通短期时效何时改为3年的

请问该案件的普通短期时效为几年?

答: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短期时效为2年。但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普通短期时效改为3年。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之后实施的《民法典》虽然废止了《民法总则》,但普通短期时效期间还是3年。该案件发生在2013年之前,应适用2年的普通短期时效。

本文标题答案是: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