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3年卷三第6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瑞达法考民法真题

①该房屋系合伙财产,虽登记于丙名下,依照通说观点,该房屋系合伙人甲、乙、丙共同共有。现甲、乙、丙约定该房屋转为甲、乙按份共有,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该房屋经由约定转为甲、乙按份共有,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多方法律行为(散伙协议)有效;第二,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即须经共同共有人甲、乙、丙一致同意);第三,须经公示(即须为甲、乙办理完毕移转登记)。因未为甲、乙办理房屋的移转登记(“丙未履行协议”),故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2012年3月房屋尚未转为甲、乙按份共有,仍为甲、乙、丙共同共有。故A选项错误。②《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须注意:该条所规定的“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其中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生效的形成判决和裁定”。据此,因丙不履行为甲、乙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甲、乙诉请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12年8月甲、乙胜诉的生效判决属于“生效的给付判决”,不属于《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生效的形成判决”),在丙依照生效的给付判决为甲、乙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屋尚未转化为甲、乙按份共有,仍属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故B选项错误。③《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9月,丙死亡,丁系丙唯一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丁无须办理继承登记,自丙死亡时,丁替代丙成为房屋的共有人,房屋转为甲、乙、丁共同共有。须注意:“所有”包括“单独所有”“共有”与“建筑物区分所有”三种情形。故C选项正确。④《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2年12月,未经共同共有人甲、乙同意,丁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赠与戊,因赠与不发生善意取得,戊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竹马部分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物权变动的法定分类、 区分原则和共有制度, 难度较大, 错误率较高。

竹马解析截图

竹马d选项解析有误,丁是无权处分,2012年12月房屋是甲乙丁共同共有的。他一人作出的赠与行为是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