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角度上讲,台湾是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国家的构成要素来看,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就勉强算台湾具备了前三个要素也一定不具备第四个要素“主权”,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而台湾对外并不独立,只能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参与国际交往,所以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从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上来看,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如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台湾并不具备,所以台湾甚至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三,现在的台湾政府顶多算一个中国原则下的旧政府,旧政府被新政府取代,新政府继承了过去“中华民国”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是唯一合法政权。
第四,通过主张国际法的民族自决原则使得台湾独立成为国家也是荒谬的,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独立,台湾并不是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所以不可能通过此种方法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