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完成了体能测试

一共分四项:4X10往返跑、1000米、立定跳远、俯卧撑。现在胳膊没怎么感觉疼,主要是大腿酸。这次往返跑要求来回拿木块,上次只要推倒就行,这个项目很容易摔倒,我见到有几个女生摔倒了,我也差点摔倒。

4X10往返跑1000米立定跳远俯卧撑备注
成绩12秒多4分17秒2.2米30个主办方不太愿意公开,成绩不是太精确
测试成绩

付出的努力是没有白费的,由于事先积极的准备,这次比赛中,在我所在的部门,虽然我是年龄最大的一个,但是1000米我是用时最短的。

刑法2009卷二第58题


三、多选(刑法)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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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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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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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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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解析】
“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致死,也包括故意致死;要求实行行为 (抢劫的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死者不限于被抢者,阻碍者、第三人均可。
A选项,考查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需有因果关系。王某被冻死是因重伤造成,重伤是由甲的抢劫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但结合抢劫行为实施的当时环境 (冬日深夜),致人重伤之后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极大,因果关系不中断。故属抢劫致人死亡。
B选项,考查致死的对象,可以是第三人。抢劫致人死亡的死者不限于被抢者,本案死者属于阻止抢劫的障碍者,也是抢劫暴力行为的对象,乙的暴力行为是抢劫的组成部分。故属抢劫致人死亡。
C选项,(1)在不法积极层面 (事实层面),丙的行为系打击错误。同伙贺某的死亡结果是因丙的抢劫行为直接导致,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丙的抢劫行为导致同伙贺某死亡。(2)在不法消极层面 (价值层面),丙致同伙贺某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制止了贺某正在实施的抢劫行为,系偶然防卫。按通说观点,偶然防卫在不法层面上属于正当防卫。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害结果 (抢劫犯死了活该),故不属抢劫致人死亡。(3)故而,丙对严某是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丙致同伙贺某系偶然防卫,属正当防卫。
D选项,考查致死的原因行为,抢劫实行行为、实行之后的排除障碍行为都认为是致死的原因行为。行为人未脱离现场,暴力仍然发生在抢劫过程中,应属抢劫中的暴力,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而不属于抢劫实施完毕后为灭口而杀人。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

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解析

c项有争议:

觉晓和众合都认为c是对的。

司法考试2009卷二58题
2021年公法卷第14题(徐光华的刑法书)
觉晓法考app解析

民法试题一道

文:圆圆,飞鹰,此题来自2022法考主观考试微信交流群

民法试题一道:甲是房屋的抵押权人,乙是房屋的承租人,承租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后设立的,乙对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权不知情,现在甲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乙可以如何救济?

答:1、因为房屋抵押权在租赁合同订立之前设立,所以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乙无法对抗抵押权人甲的拍卖行为。(我感觉这题要加上这句(这是得分点))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乙可以把房屋拍下来,作为承租人他享有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高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可以诉房东违约,请求赔偿,同时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