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玉米旱涝不均,3亩多地收获不到1000斤。11月26日,我与妈妈忙了近一整天。
玉米脱粒在平房上完成,噪音很大,入仓是个力气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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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的三弟大约于2022年11月26日去世。1933年12月出生,享年88岁。三爷爷有两个亲儿子,一个是飞行员,一个是个体经营者!
11月27日与11月29日两天忙着烧纸的事情,未能学习。
现在考试不仅监考严,考试改卷也非常严格,比我估算的少不少。
文:飞鹰,首发于spzn的小站
这种说法就是不好理解,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被解除了,担保合同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答:主合同被解除,担保人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理由如下: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如下:
甲租赁乙的房子,每月租金1万,丙提供保证,约定乙的儿子丁从国外回来时,合同自动解除。当丁回国时,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此时甲尚欠乙2万元租金,拒绝支付。这时丙还应该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乙的利益。
所以主合同解除的,担保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单选题
2013年第3卷 第9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正确答案:C
厚大解析:
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占有的保护;留置权的取得。 AB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上述法条,李某、王某均已丧失对名表的占有,不再是现实的占有人,故张某无法请求李、王二人返还。A、B选项错误。 C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上述法条,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不能取得名表的所有权,张某仍是所有权人,张某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有权向受让人郑某请求返还原物。C选项正确。 D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错误。 【特别说明:司法部原答案认为应该选D,可能认为双方仅仅是因维修费发生纠纷,并没有表明留置财产,朱某尚未取得留置权。所以本题有一定的瑕疵。】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考点:无权占有的返还规则
瑞达的解析:
①李某将拾得的手表出卖给王某,系无权处分,因手表系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即使王某系善意受让人,原则上,王某不能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王某又将手表出卖给郑某,系无权处分,因“占有脱离物恒为脱离物”,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即使郑某系善意受让人,原则上,郑某不能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因此,手表仍归张某所有。
②李某虽曾系手表的无权占有人,但李某已经将手表出卖给王某并完成现实交付,李某对手表的占有已消灭,相对于张某,李某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因此,张某对李某不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同理,相对于张某,王某亦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张某对王某亦不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错误。
③债权人朱某占有的名表不归债务人郑某所有,而是归第三人张某所有,但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朱某合法占有该名表,且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均具备(本题所述情形正是如此),朱某对占有的名表成立留置权。同时,根据通说观点,盗赃、遗失物可以成立留置权。综上,应当认定,朱某取得对名表的留置权,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朱某系有权占有,张某对朱某不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④朱某取得对名表的留置权后,朱某系名表的直接占有人,定作人郑某系名表的间接占有人。因此,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郑某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张某对郑某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郑某可通过清偿修理费,使朱某对名表的留置权消灭后,朱某将留置的名表返还给郑某,郑某再向张某履行返还名表占有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
众合的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物权请求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同时,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题中,张某遗失名表2年后方知原委(除斥期间刚刚开始起算),而非知道后2年(即并未过除斥期间)。因此,张某可以请求实际占有人即朱某返还手表(注意:遗失物不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朱某不得基于善意取得进行抗辩,朱某的损失,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追究郑某的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需要注意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必须以行为人实际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李某(拾得人)、王某(受让人)和郑某(受让人)均未实际占有名表。因此,张某(所有权人)不可以向其请求返还手表。故A、B、C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经过对比可知,选C是正确的,瑞达钟秀勇的解析更好。
上午更换了一个太阳能混水阀,洗衣服,看孩子;下午卖麦子1305斤,每斤1.57元,送货到门。几乎是我一个人搬的,一共装了17个袋子,每个袋子平均77斤,装了2个电动三轮车。卸车几乎也是我一个人,如果袋子装的比较满,搬起来真的有点费力。作为体力劳动者,我还不够健壮。
收麦子的男老板,不会说话,把我和老婆激怒了,我们和他吵了一架,不欢而散!
我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宪法120道真题。法考的题比自考更难,因为法考会考新知识。虽然我看了一遍自考的宪法学教材,但是在做真题的时候还是很多都不会,确切的说是之前没有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