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20170317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瑞达法考20170317真题

瑞达钟秀勇解析:

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款的规范内容是为稳定家庭关系,我国法律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无效事由,系穷尽式列举,封闭式规定,仅限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情形。陈小美以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结婚登记具有违法的程序瑕疵,高甲与陈小美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应通过撤销有瑕疵的结婚登记途径解决[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双方的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定的三种婚姻无效情形之一。故A选项错误。②同样,为了稳定家庭关系,我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亦采穷尽式列举,封闭式规定,即仅限于《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第一,因胁迫而结婚;第二,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高甲与陈小美之间不属于这两种情形。故B选项错误。③高甲与陈小美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的子女高小甲为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071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依据该法条的原理,夫妻双方未经一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本题中,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高小甲的姓名,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竹马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和子女的姓名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无效婚姻的情形,关键词为“属”。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用3字口诀来表示即“婚”“龄”和“属”。“婚”代表重婚的;“龄”代表未达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属”代表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婚姻并非无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可撤销婚姻,关键词为“属”。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二,用2字口诀来表示即“病”和“胁”。“病”代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胁”代表胁迫。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婚姻并非可撤销。故B项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子女姓名权,关键词为“侵害了”和“未侵害”。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关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问题,应由父母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题中,由于作为父亲的高甲患有精神病,因此,关于高小甲修改姓名一事可以由母亲陈小美决定,该行为既不会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侵害高小甲的合法权益。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我认为:

我认为竹马的解析合理,应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