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 B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 C 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 D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正确答案:A
来源:竹马,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2015年卷三第88
spzn的解析:
1、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后,张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合意达成时,该债权转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此时张某已不是原预约合同的债权人!张某通知了债务人丙公司,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丙公司生效。
2、张某已不是预约合同的债权人了,再次转让的构成无权转让,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某不可能成为此预约合同中新的债权人,无权受领30万元预付款,故C错。丙公司无权把30万元预付款退给方某。乙也不是预约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是无义务返还30万元的预付款的,d错,b错。
3、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后,通知了债务人丙。此时该预约合同的当事人为李某和丙公司,丙公司根本违约后,李某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30万元预付款构成不当得利,丙公司应该返还给李某。故此题答案选a。
华律网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案中,《房屋预订合同》是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的,房款也是丙公司收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丙公司负责退还预付房款。《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甲、乙、丙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因此,丙公司应向李某退款,而非向方某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