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00310解析瑕疵

题干
不是指示交付,我认为是现实交付。

①在我国,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均为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不存在法定抵押权和法定动产质权。因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无设立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合意,因而,辽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不可能属于行使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并且担保的债权属于债权人“于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并且辽中公司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电脑的交付,电脑已经归辽东公司所有;同时,根据题意,辽西公司对辽东公司享有的200万元货款债权属于“辽西公司于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因此,对辽西公司合法占有的属于辽东公司的电脑,辽西公司可以行使商事留置权,依法留置电脑。故C选项正确。
③《民法典》第1177条第一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民法典》第1177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自助行为”。据此,成立自助的要件有四:(a)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b)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c)不超过必要的限度;(d)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本题中,并不存在紧迫的情事,辽西公司不享有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作者:钟秀勇,摘自瑞达法考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