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00310解析瑕疵

题干
不是指示交付,我认为是现实交付。

①在我国,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均为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不存在法定抵押权和法定动产质权。因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无设立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合意,因而,辽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不可能属于行使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并且担保的债权属于债权人“于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并且辽中公司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电脑的交付,电脑已经归辽东公司所有;同时,根据题意,辽西公司对辽东公司享有的200万元货款债权属于“辽西公司于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因此,对辽西公司合法占有的属于辽东公司的电脑,辽西公司可以行使商事留置权,依法留置电脑。故C选项正确。
③《民法典》第1177条第一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民法典》第1177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自助行为”。据此,成立自助的要件有四:(a)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b)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c)不超过必要的限度;(d)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本题中,并不存在紧迫的情事,辽西公司不享有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作者:钟秀勇,摘自瑞达法考APP

2020民法客观题多选

此题应为多选,选AD
答案1
答案2

麻五是否已将此挂饰卖出,完成交易,题目未交代清楚。王二相对于所有人麻五仍为现实的无权占有人。d正确,此题应选AD

作者:钟秀勇,拍自2022钟秀勇讲民法之真金题。

民法20060351题

①《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丙的房屋赠与合同订立时,具有三个特点:(a)该赠与合同的履行将导致甲无责任财产履行对乙的债务,损害乙对甲的债权;(b)甲、丙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实施了串通行为;(c)甲、丙主观均具有损害第三人(债权人乙)的(意思主义的)“恶意”。构成“恶意串通”,乙可主张甲、丙间的房屋赠与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②乙对甲享有的20万元债权合法、有效,甲对乙负担该债务后,向丙无偿赠与财产,赠与后甲剩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乙负担的债务,损害乙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乙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③根据通说观点[同时参照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的精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甲享有的继承权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甲的债权人乙不得代位行使。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④《民法典》第662条第一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民法典》第662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⑤关于A选项与B选项的题外话:乍一看,A选项和B选项彼此矛盾,既然甲、丙间的赠与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后果也是让该赠与合同无效,它本来就是无效的,撤销岂不是多此一举?不过,在理论上民法承认“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该理论还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略谓:(a)一般而言,若一个法律行为无效,则撤销该法律行为无意义;(b)但在特殊案件中,若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则可以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司考(法考)出题人知悉这一理论,已经考过好几次。若对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制度存有不可抑制的兴趣,敬请参阅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北京大学出版社。⑥关于D选项的题外话:D选项给不少学员带来困惑:第一,既然甲、丙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甲不对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瑕疵担保责任);第二,题目没有交代存在“附义务的赠与”“甲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甲保证无瑕疵”之情形,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甲对丙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只能说,这些困惑均源于出题人设计题目时的失误。

摘自瑞达法考APP,作者:钟秀勇

民法还有2个视频就结束了

估计5个月才看能完民法,民法真金题还未做完,民法是最耗时的学科114个视频,666页书(钟秀勇),但也是法考界讲的最详细,最用心的老师。看了一部分刑法学讲义(张明楷),学完了宪法学自考教程。做完了近5年的宪法学真金题。做了一些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真金题。英雄联盟今年控制的还可以,基本上没怎么玩。但由于工作与养娃的任务较重,学习时间不足,制约了学习进度。这一年认真度过了驾驶实习期,驾驶水平虽达不到高手的水平,但至少达到了我这个驾龄的中等水平以上。

民法知产综合题一道

题如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丙应该是甲的法定继承人,甲赠与乙书稿,后又赠与给丁并交付,是赠与不是遗赠。

甲立遗嘱给丙,丙应该是甲的法定继承人,而后赠与给丁的行为视为对遗嘱的撤回,甲无意定遗嘱,只能按法定,所以由丙法定继承其书稿,丙是甲的继承人,有权行使发表权。

关于书稿的继承没有有效的意定遗嘱。

此题选B

民法试题一道及解析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下面是我自己的解析。

A不动产房屋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设立要件,乙的抵押权5月10日设立,甲作为房屋权利人9月10日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过户登记,丁成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乙对丁的房屋仍可以行使抵押权。A正确

B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设立要件,丙的抵押权未登记,故丙对甲的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根据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甲丙抵押合同的效力,甲丙抵押合同无无效事由,已成立,题目没说啥时生效,也无法定的生效规定,视为合同成立时生效。(我感觉本题考查的是区分原则而不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b正确

C本案中,虽然甲以房屋为乙设定了抵押权,但是甲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在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事由时,该合同应为有效。故C项错误,当选。

D按照甲丙的抵押合同,甲有义务为丙办理抵押登记,甲未履行的构成违约或瑕疵履行,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D正确。

综上,此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