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被解除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被解除,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文:飞鹰,首发于spzn的小站

这种说法就是不好理解,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被解除了,担保合同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答:主合同被解除,担保人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理由如下: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如下:

甲租赁乙的房子,每月租金1万,丙提供保证,约定乙的儿子丁从国外回来时,合同自动解除。当丁回国时,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此时甲尚欠乙2万元租金,拒绝支付。这时丙还应该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乙的利益。

所以主合同解除的,担保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法考民法20130309真题

单选题
2013年第3卷 第9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正确答案:C

竹马截图法考20130309

厚大解析:

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占有的保护;留置权的取得。 AB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上述法条,李某、王某均已丧失对名表的占有,不再是现实的占有人,故张某无法请求李、王二人返还。A、B选项错误。 C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上述法条,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不能取得名表的所有权,张某仍是所有权人,张某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有权向受让人郑某请求返还原物。C选项正确。 D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错误。 【特别说明:司法部原答案认为应该选D,可能认为双方仅仅是因维修费发生纠纷,并没有表明留置财产,朱某尚未取得留置权。所以本题有一定的瑕疵。】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考点:无权占有的返还规则

瑞达的解析:

①李某将拾得的手表出卖给王某,系无权处分,因手表系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即使王某系善意受让人,原则上,王某不能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王某又将手表出卖给郑某,系无权处分,因“占有脱离物恒为脱离物”,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即使郑某系善意受让人,原则上,郑某不能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因此,手表仍归张某所有。
②李某虽曾系手表的无权占有人,但李某已经将手表出卖给王某并完成现实交付,李某对手表的占有已消灭,相对于张某,李某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因此,张某对李某不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同理,相对于张某,王某亦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张某对王某亦不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错误。
③债权人朱某占有的名表不归债务人郑某所有,而是归第三人张某所有,但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朱某合法占有该名表,且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均具备(本题所述情形正是如此),朱某对占有的名表成立留置权。同时,根据通说观点,盗赃、遗失物可以成立留置权。综上,应当认定,朱某取得对名表的留置权,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朱某系有权占有,张某对朱某不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④朱某取得对名表的留置权后,朱某系名表的直接占有人,定作人郑某系名表的间接占有人。因此,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郑某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张某对郑某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郑某可通过清偿修理费,使朱某对名表的留置权消灭后,朱某将留置的名表返还给郑某,郑某再向张某履行返还名表占有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

众合的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物权请求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同时,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题中,张某遗失名表2年后方知原委(除斥期间刚刚开始起算),而非知道后2年(即并未过除斥期间)。因此,张某可以请求实际占有人即朱某返还手表(注意:遗失物不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朱某不得基于善意取得进行抗辩,朱某的损失,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追究郑某的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需要注意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必须以行为人实际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李某(拾得人)、王某(受让人)和郑某(受让人)均未实际占有名表。因此,张某(所有权人)不可以向其请求返还手表。故A、B、C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经过对比可知,选C是正确的,瑞达钟秀勇的解析更好。

民法微信抢红包试题(原创)

2022年10月3日,张三在“2023法考”微信群(群内成员73人)里,发了一个20人可以领取(金额随机)的红包,43分钟后被抢光。请问张三在微信群里发红包与群友抢红包,民法上如何定性?张三发的红包,被抢光后,他还能要回来吗?

答:张三发起红包时,其与群里的不特定20人,有可能成立赠与合同。张三发起时视为要约,群里成员抢(收取)的时候是承诺。当群成员李四抢红包时,此时张三与李四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钱,当李四抢红包时,完成交付,赠与合同履行完毕。赠与人在赠与合同(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未履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发起人张三的红包被抢光时,其与群内特定的20人分别成立的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因以上的20个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张三丧失任意撤销权。故,红包被抢光后,张三不能要回来。

文:飞鹰,首发于spzn的小站。

民法试题1道

养殖公司司机钱某开车送货,有次在送货途中,钱某绕道回家探望生病的妻子,在正常驾驶过程中,迎面驶来一辆高速逆向行驶的汽车,该司机周某系醉酒驾驶,为避免两车相撞,钱某急打方向盘,导致多名行人死于车祸中,针对多名行人死亡的后果,钱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在群里快速回复答案:

不承担。

钱某属于紧急避险,周某醉酒逆向驾驶,应对事故负最终责任。养殖公司赔偿损失后可向周某追偿。钱某虽然工作中绕道回家,但有职务行为的外观,钱某是职务行为,应该由养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群友(该人在群里发的题)回复:

钱某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 钱某紧急避险超过了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造成多名行人死亡损害的后果,超过了必要限度。
  2. 用人单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尽管钱某是在回家途中撞死多名行人,但钱某的行为表现形式仍然与其运送蜂蜜的工作任务存在内在联系,因此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民法试题一道(原创法考民法模拟题)

出卖人甲未对a车进行所有权登记,甲将其所有的a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卖给丁,约定车款付清前a车所有权归甲。甲丁之间的a车买卖合同未办理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丁在车款付清前,谎称车辆归其所有,卖给不知情的丙。丙要求查看车辆登记证书,丁谎称登记证书丢失,正在补办。丙十分满意A车,便按照市价支付购车款,现a车已交付给丙。

问:

  1. 就a车,甲对丁是否享有取回权?
  2. 甲是否可以解除甲丁之间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3. 卖方甲的损失在民法上如何救济?
  1. (1)甲对丁不享有取回权。

    (2)《民法典》第642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a、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c、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本案中丁将a车出卖给丙,甲可以行使取回权。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即使丁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642条的规定,但属于买受人(丁)实施无权处分后,第三人丙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A车所有权的,甲仍不享有取回权。

2、甲是否可以解除甲丁之间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1)可以。

(2)甲丁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在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是无权出卖标的物的,本案中丁将a车出卖给丙构成根本违约,甲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追究丁的违约责任。

3、救济(1)甲丁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在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是无权出卖标的物的,本案中丁将a车出卖给丙构成根本违约,甲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追究丁的违约责任。

救济(2)甲可以追究丁的侵权责任。甲所有的a车因丁的无权处分被丙善意取得,甲丧失所有权,可以追究丁的侵权责任,要求丁按市价赔偿其损失。

救济(3)要看出卖方甲是否对抵押权(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进行了登记。(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所有权担保的形式之一(非典型担保))。虽然出卖方甲享有抵押权(价款抵押权),享有优先顺位,但是在丁无权处分前如果未登记,仍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题目中,未办理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 丙是善意的,甲的抵押权消灭,所以甲无权对善意买受人丙行使抵押权。甲只能找丁索赔,即要求丁用所卖价款(价金代位)补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文:飞鹰、扭曲哥、李恺

2022年10月18日

2022年客观复习结果

9月18日在枣庄学院参加客观题考试,最后以179分的成绩与过线(全国A证)无缘。

2022年法考客观题成绩

2020年法考客观题成绩http://www.spzn.net/?p=1003

司法部官网查询2022年法考客观题成绩

试卷一2021年77分(2020年94分):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宋光明精粹),法理学、宪法(已学,做了一遍近5年的真题)、中国法律史(2020年宋光明精粹)、国际法(未学)、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20年宋光明精粹)、刑法(2020年跟刘凤科学了一遍,题基本没做)、刑事诉讼法(2021年看了一遍杨雄的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20年跟徐金桂学了一遍,未做真题)

试卷二102分(2020年98分):民法(2020年学了近一遍,2022年重点学习科目,真金题一遍)、知识产权法(未学)、商法(2022听刘安琪商法精讲未做题)、经济法(未学)、环境资源法(未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未学)、国际私法(未学)、国际经济法(未学)、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2022韩心怡精讲,做了一点题)

法考是有一定难度的,2020年192分通过,今年又学了民法、民诉、商法,结果总分却少了13分。但是重点学的还是有提升的,试卷二进步了4分。遗忘的很厉害试卷一比2020年少了17分。

一、学过的继续通过看视频或做题巩固(零碎时间,不一定都要看书和听课同时进行,当然这样最好,但时间不允许)民法、民诉、商经,听课一遍,做真金题一遍(完成2022年未完成的任务),重复学习。

二、其他学科刑法、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法、三国法需重新学习(购买精讲及真金题)。

三、1.8分钟做一道选择题,必须通过大量的训练才能做完。今年凡是真题做的多的多数都过客观了。

今日做完了民法真金题

一共424道,看了近20个视频,291页,最后的附录《民法不定项选择题(精选)》未做。

2022年11月12日,完成了附录的24道题。民法合计做题448道。也就是能够掌握七八成,时间久了再做,个别题有可能还会错。所以还需要复习。目前有空的时候就听一下孟献贵的主观冲刺课程。

2022年11月19日完成了20道民法2022年真题。

我于5月2日收到该书,至今已4个多月。

2022钟秀勇讲民法之真金题
瑞达法考之民法真金题2023

该书的排版,印刷比去年好。2023年3月10日收到该书,8月9日做完,5个月。截至2023年8月9日老钟的配套课程共四个,1到121题。这次共做了478道。也只能掌握七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