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张某和王某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明确要求张某和王某必须一起商议决策,一起签署合同。甲公司当日将上述安排以传真的方式发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未注意到。谈判中,由经验丰富的张某与乙公司谈判,王某则负责记录,乙公司参与谈判者均以为王某是张某的秘书。签署合同时,因王某有急事离开,张某只好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张某和王某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明确要求张某和王某必须一起商议决策,一起签署合同。甲公司当日将上述安排以传真的方式发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未注意到。谈判中,由经验丰富的张某与乙公司谈判,王某则负责记录,乙公司参与谈判者均以为王某是张某的秘书。签署合同时,因王某有急事离开,张某只好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从政治角度上讲,台湾是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国家的构成要素来看,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就勉强算台湾具备了前三个要素也一定不具备第四个要素“主权”,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而台湾对外并不独立,只能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参与国际交往,所以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从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上来看,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如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台湾并不具备,所以台湾甚至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三,现在的台湾政府顶多算一个中国原则下的旧政府,旧政府被新政府取代,新政府继承了过去“中华民国”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是唯一合法政权。
第四,通过主张国际法的民族自决原则使得台湾独立成为国家也是荒谬的,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独立,台湾并不是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所以不可能通过此种方法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三、多选(刑法)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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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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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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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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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解析】
“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致死,也包括故意致死;要求实行行为 (抢劫的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死者不限于被抢者,阻碍者、第三人均可。
A选项,考查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需有因果关系。王某被冻死是因重伤造成,重伤是由甲的抢劫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但结合抢劫行为实施的当时环境 (冬日深夜),致人重伤之后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极大,因果关系不中断。故属抢劫致人死亡。
B选项,考查致死的对象,可以是第三人。抢劫致人死亡的死者不限于被抢者,本案死者属于阻止抢劫的障碍者,也是抢劫暴力行为的对象,乙的暴力行为是抢劫的组成部分。故属抢劫致人死亡。
C选项,(1)在不法积极层面 (事实层面),丙的行为系打击错误。同伙贺某的死亡结果是因丙的抢劫行为直接导致,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丙的抢劫行为导致同伙贺某死亡。(2)在不法消极层面 (价值层面),丙致同伙贺某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制止了贺某正在实施的抢劫行为,系偶然防卫。按通说观点,偶然防卫在不法层面上属于正当防卫。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害结果 (抢劫犯死了活该),故不属抢劫致人死亡。(3)故而,丙对严某是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丙致同伙贺某系偶然防卫,属正当防卫。
D选项,考查致死的原因行为,抢劫实行行为、实行之后的排除障碍行为都认为是致死的原因行为。行为人未脱离现场,暴力仍然发生在抢劫过程中,应属抢劫中的暴力,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而不属于抢劫实施完毕后为灭口而杀人。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
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解析
c项有争议:
觉晓和众合都认为c是对的。
文:圆圆,飞鹰,此题来自2022法考主观考试微信交流群
民法试题一道:甲是房屋的抵押权人,乙是房屋的承租人,承租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后设立的,乙对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权不知情,现在甲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乙可以如何救济?
答:1、因为房屋抵押权在租赁合同订立之前设立,所以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乙无法对抗抵押权人甲的拍卖行为。(我感觉这题要加上这句(这是得分点))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乙可以把房屋拍下来,作为承租人他享有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高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可以诉房东违约,请求赔偿,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作为同龄人,我比瑞达商经老师李晗跑得快😄!对不起李老师,我忽视了性别的不同!😜
今日跑步数据截图
2023年2月27日,我已通过联通公司的内部救济渠道,获得了1月增值业务业务费的退款。作为有名的大通信公司,内部监管还是很到位的。我为联通公司及时响应用户的合理诉求行为点赞。
联通IPTV有很多收费影视频(Vip会员才能观看),通过遥控器即可购买服务,费用作为增值业务费,为话费的一部分。8岁以上的小孩子误点订购,本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家长可以不予追认,此时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但枣庄联通公司仍然全额收取此费用。枣庄联通公司的行为违反民法典,联通公司应该退回客户所交的增值业务费。目前看电视是儿童的主要消遣方式,充满好奇心的儿童为了看视频,很容易订购此类合同。此种收费方式存在问题,无法避免这种无效的或效力未定的合同产生。退一步讲即使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客户及时取消,取消后的费用联通公司也应该返还,其若拒绝返还,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觉晓法考徐光华的视频配有课件,比瑞达和众合还是好一些的,没书的听课也不困难。
人到中年,想去学习,奈何繁重的家务及孩子的牵绊,没有时间。昨日做了8道民法题、看了一个刑法视频(含8道刑法题)。今日才刚开始。
不定向: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3)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瑞达法考解析:
①本题中,乙基于借款合同请求甲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总共具有三项担保。第一项,甲以其动产为乙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系“物保”);第二项,丁以其动产(挖掘机)为乙设立动产质权(系“物保”);第三项,丙对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人保”)。像这样,同一笔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成立所谓的“混合共同担保”,简称“混合担保”。混合担保由《民法典》第392条、《民法典》第409条第二款和《民法典》第435条共同调整。
②《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③本题中,当乙有权对甲行使借款债权时,为实现该借款债权,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因甲、丙、丁没有与乙约定乙行使这三项权利的顺序,且债务人甲以自己的动产为乙提供物保(设立动产浮动抵押),乙行使这三项权利有顺序限制,乙应当首先对甲之动产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若乙未对甲之动产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即选择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选择对丁之动产行使动产质权,则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主张对该动产浮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部分无担保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