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勾引别人的妻子并得手的,是否成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因此成立不当得利,须受益人获得“财产利益”,若受益人获得的为“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勾引别人的妻子并得手的,勾引者获得的利益往往都是“非财产利益”“非法利益”,所以不成立不当得利。

本文摘自钟秀勇2024民法精讲P372。

已完成2024年法考客观报名

法考的照片审核还是挺严的,用之前的照片审核不通过,宽镜架的不通过,为了省钱我找了一个之前退下来的眼镜(树脂镜片,非常模糊,照出来的照片好像是我的眼睛不清晰一样),不能为了一次法考报名再配一副眼镜吧,毕竟眼镜这么贵。报名费196元,真够贵的。

2024年法考客观报名凭证

法考民法试题一道

2023年1月1日,甲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公司于1月10日已履行供货义务,乙公司应在6月1日前支付甲100万元的货款。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了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并通知了乙公司。3月1日,甲又将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了丁公司,并在人民银行办理了登记。  4月1日,乙公司将100万元打给了丁公司账户。 请问:  谁应当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丙公司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

  1. 丙公司应当取得应收账款债权。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条:“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通说观点,债权多重转让的,最先通知的受让人优先级别最高,而不是最先登记的。

  • (1)丙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当然丙公司也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条“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丙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100万元,除非丁公司对甲、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知情。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条“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出题者:扭曲哥,回答:飞鹰

民法试题一道及解析

孙子写了份遗嘱,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归爷爷,孙子死爷痛不欲生,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产。问爷爷还能取得孙子的遗产吗?

答:1、爷爷可以取得孙子的遗产。
2、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是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立的是遗嘱不是遗赠,遗嘱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表示的视为继承。所以爷爷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取得孙子的遗产。

民法主观试题一道

【2024年民商法法律思维训练营077】王某是红冈市务工人员,在红冈市工作10余年,有较多存款,计划在该市购置房产。丁某是红冈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天蓝公司(以下简称天蓝公司)负责人的亲戚,听说王某欲购房,便谎称天蓝公司开发的楼盘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极力劝诱王某从天蓝公司处购房。王某轻信此言,便与天蓝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天蓝公司对此毫不知情。天蓝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王某交付房屋,王某随后搬入居住。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设施简陋,环境杂乱,与丁某的描述有着天壤之别,遂觉受骗。请问:天蓝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摘自孟献贵民法超话,2024年3月初

答:合法有效,因为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王某轻信丁某从而购买天蓝公司开发的小区,天蓝公司并不知情,王某与天蓝公司合同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9条。Amy作答。

2024年民商法法律思维训练营077答案

转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一站式建设|诉讼指南500问(三十七)第三十七集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来源: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12-08发布

民事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认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无权在一审案件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