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070287

行政法真题20070287图片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了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在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中,撤销判决的考查比例是最大的。许多考生在A、B项之间颇为犹豫,命题人将买卖关系、合同效力与行政行为的效力、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糅合在了一起,用民法问题来扰乱考生的思维方向。
【解析】①关于A、B项,判断的关键在于本案中吴某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要想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先搞清楚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与区别。根据《民法典》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见,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登记部门发给产权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作用,它只是房屋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房屋所有权证仅具有初步证明的作用,并不具有代表产权的功能,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录为准。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屋所有权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本案中,秦某虽然伪造了江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是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江某名下,而未登记在实施无权处分行为人秦某名下,不存在使受让人吴某相信秦某拥有处分权的外观,不能认定吴某受让时为善意,吴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仍归江某所有。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行政机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事实不清,导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因为吴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为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江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判决撤销房屋登记部门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故A项正确,B项错误。
②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不服的案件,不需要行政复议前置。故C项错误,不当选。
③本案中,江某属于对行政机关房屋登记部门的行政行为不知情的情形,即“全不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动产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期限是20年,自房屋登记机关作出过户登记之日起计算。故D项正确。注意,这里的最长保护期限是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而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此为瑞达法考APP解析

这属于相对人注重被冒名者之人的身份,类推试用无权代理规则

钟秀勇讲民法2020版P143
钟秀勇讲民法2020版P254

此题因没有权利外观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而应适用冒名行为法律制度。被冒名者姜某因为未追认,所以吴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综上此题答案为AD

民法20100310解析瑕疵

题干
不是指示交付,我认为是现实交付。

①在我国,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均为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不存在法定抵押权和法定动产质权。因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无设立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合意,因而,辽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不可能属于行使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并且担保的债权属于债权人“于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并且辽中公司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电脑的交付,电脑已经归辽东公司所有;同时,根据题意,辽西公司对辽东公司享有的200万元货款债权属于“辽西公司于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因此,对辽西公司合法占有的属于辽东公司的电脑,辽西公司可以行使商事留置权,依法留置电脑。故C选项正确。
③《民法典》第1177条第一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民法典》第1177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自助行为”。据此,成立自助的要件有四:(a)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b)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c)不超过必要的限度;(d)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本题中,并不存在紧迫的情事,辽西公司不享有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作者:钟秀勇,摘自瑞达法考APP

2020民法客观题多选

此题应为多选,选AD
答案1
答案2

麻五是否已将此挂饰卖出,完成交易,题目未交代清楚。王二相对于所有人麻五仍为现实的无权占有人。d正确,此题应选AD

作者:钟秀勇,拍自2022钟秀勇讲民法之真金题。

民法20060351题

①《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丙的房屋赠与合同订立时,具有三个特点:(a)该赠与合同的履行将导致甲无责任财产履行对乙的债务,损害乙对甲的债权;(b)甲、丙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实施了串通行为;(c)甲、丙主观均具有损害第三人(债权人乙)的(意思主义的)“恶意”。构成“恶意串通”,乙可主张甲、丙间的房屋赠与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②乙对甲享有的20万元债权合法、有效,甲对乙负担该债务后,向丙无偿赠与财产,赠与后甲剩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乙负担的债务,损害乙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乙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③根据通说观点[同时参照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的精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甲享有的继承权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甲的债权人乙不得代位行使。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④《民法典》第662条第一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民法典》第662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⑤关于A选项与B选项的题外话:乍一看,A选项和B选项彼此矛盾,既然甲、丙间的赠与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后果也是让该赠与合同无效,它本来就是无效的,撤销岂不是多此一举?不过,在理论上民法承认“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该理论还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略谓:(a)一般而言,若一个法律行为无效,则撤销该法律行为无意义;(b)但在特殊案件中,若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则可以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司考(法考)出题人知悉这一理论,已经考过好几次。若对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制度存有不可抑制的兴趣,敬请参阅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北京大学出版社。⑥关于D选项的题外话:D选项给不少学员带来困惑:第一,既然甲、丙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甲不对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瑕疵担保责任);第二,题目没有交代存在“附义务的赠与”“甲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甲保证无瑕疵”之情形,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甲对丙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只能说,这些困惑均源于出题人设计题目时的失误。

摘自瑞达法考APP,作者:钟秀勇

昨日买炭1000kg

1500元/吨,我盖了一个简易的储炭间,需要把它堆放到里面。36℃,中午1:30左右,我们三个人,我是男人,干的最多,好热,汗水掉进眼里真的不舒服。取下烟囱,将太阳能管道用布包上,防晒,更换纱窗门的拉簧。

得过病的人才知道健康的重要性

经历三天的抗病战役后,我又满血复活了。肠胃疾病发作起来,真是难以忍受,肚子疼起来,持续时间久,十几个小时的疼痛,坐卧不安,失眠。虽然起到了减肥的作用,但身体很虚弱。一次一次的伤害自己的饮食行为,终究会爆发的,一定要善待自己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