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信uos使用感受

统信uos系统是在Linux上基础上研发的,为国产操作系统。中国终于有了自己的操作系统。界面不错,可以满足基本的办公娱乐需求。office(Word、Excel、powerpoint)三组件的替代产品有wps2019和永中office 2019专业版,microsoft office是微软的产品,是不支持在uos上运行的。影音图片功能也可以。

linux上的应用软件是硬伤。安全软件有360v10.0,微信没有真正的Linux版本,微信uos版功能太简单了,腾讯在此没有用心。现在我用的是微信Windows版,功能还是可以,小问题还是有的,不如在windows平台运行的好。钉钉、搜狗拼音有,浏览器有火狐、360安全浏览器、奇安信可信浏览器。谷歌浏览器、edge浏览器,本人安装不上(我对于Linux的基本知识不足)。图像处理无PS,gimp图像处理可已考虑一下,作为photoshop的替代产品。虽然功能与易用性上比ps差了一点,但基本够用。应用商店不少软件无法下载,如:百度网盘、gimp图像处理、奇安信可信浏览器。软件安装易用性不如windows。今日下午已解决,原来是系统出现了bug,经联系客服已解决,百度网盘、gimp图像处理、奇安信可信浏览器已成功安装到我的uos系统里。

大型网络游戏支持不足,不支持英雄联盟。

我用的是清华同方超翔机(cpu为ARM架构的飞腾d2000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cpu)。与win11系统的同配置电脑如dell比,性价比不高。

微软发展了那么多年,统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从2019年才开始起步,做成现在的结果已很不错了。如果微软封杀我们,至少我们还有国产的操作系统还可以用,对于军队、政府的影响不大。如何在此平台上丰富应用软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美国在台式机上有造cpu的Intel、amd公司、开发Windows的微软公司,在手机上有谷歌的安卓系统、高通的cpu。中国有华为的麒麟和鸿蒙系统。当然在市场份额上还不能与高通、安卓相比。但至少我们有了自己独立知识产权的产品。在电脑与手机产业链上,他们掌握着核心关键的技术,我们必须有自己的产品,才不会受制于他们。

2022年客观复习结果

9月18日在枣庄学院参加客观题考试,最后以179分的成绩与过线(全国A证)无缘。

2022年法考客观题成绩

2020年法考客观题成绩http://www.spzn.net/?p=1003

司法部官网查询2022年法考客观题成绩

试卷一2021年77分(2020年94分):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宋光明精粹),法理学、宪法(已学,做了一遍近5年的真题)、中国法律史(2020年宋光明精粹)、国际法(未学)、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20年宋光明精粹)、刑法(2020年跟刘凤科学了一遍,题基本没做)、刑事诉讼法(2021年看了一遍杨雄的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20年跟徐金桂学了一遍,未做真题)

试卷二102分(2020年98分):民法(2020年学了近一遍,2022年重点学习科目,真金题一遍)、知识产权法(未学)、商法(2022听刘安琪商法精讲未做题)、经济法(未学)、环境资源法(未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未学)、国际私法(未学)、国际经济法(未学)、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2022韩心怡精讲,做了一点题)

法考是有一定难度的,2020年192分通过,今年又学了民法、民诉、商法,结果总分却少了13分。但是重点学的还是有提升的,试卷二进步了4分。遗忘的很厉害试卷一比2020年少了17分。

一、学过的继续通过看视频或做题巩固(零碎时间,不一定都要看书和听课同时进行,当然这样最好,但时间不允许)民法、民诉、商经,听课一遍,做真金题一遍(完成2022年未完成的任务),重复学习。

二、其他学科刑法、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法、三国法需重新学习(购买精讲及真金题)。

三、1.8分钟做一道选择题,必须通过大量的训练才能做完。今年凡是真题做的多的多数都过客观了。

今日做完了民法真金题

一共424道,看了近20个视频,291页,最后的附录《民法不定项选择题(精选)》未做。

2022年11月12日,完成了附录的24道题。民法合计做题448道。也就是能够掌握七八成,时间久了再做,个别题有可能还会错。所以还需要复习。目前有空的时候就听一下孟献贵的主观冲刺课程。

2022年11月19日完成了20道民法2022年真题。

我于5月2日收到该书,至今已4个多月。

2022钟秀勇讲民法之真金题
瑞达法考之民法真金题2023

该书的排版,印刷比去年好。2023年3月10日收到该书,8月9日做完,5个月。截至2023年8月9日老钟的配套课程共四个,1到121题。这次共做了478道。也只能掌握七八成。

法考民法20170317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瑞达法考20170317真题

瑞达钟秀勇解析:

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款的规范内容是为稳定家庭关系,我国法律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无效事由,系穷尽式列举,封闭式规定,仅限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情形。陈小美以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结婚登记具有违法的程序瑕疵,高甲与陈小美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应通过撤销有瑕疵的结婚登记途径解决[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双方的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定的三种婚姻无效情形之一。故A选项错误。②同样,为了稳定家庭关系,我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亦采穷尽式列举,封闭式规定,即仅限于《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第一,因胁迫而结婚;第二,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高甲与陈小美之间不属于这两种情形。故B选项错误。③高甲与陈小美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的子女高小甲为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071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依据该法条的原理,夫妻双方未经一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本题中,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高小甲的姓名,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竹马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和子女的姓名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无效婚姻的情形,关键词为“属”。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用3字口诀来表示即“婚”“龄”和“属”。“婚”代表重婚的;“龄”代表未达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属”代表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婚姻并非无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可撤销婚姻,关键词为“属”。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二,用2字口诀来表示即“病”和“胁”。“病”代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胁”代表胁迫。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婚姻并非可撤销。故B项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子女姓名权,关键词为“侵害了”和“未侵害”。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关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问题,应由父母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题中,由于作为父亲的高甲患有精神病,因此,关于高小甲修改姓名一事可以由母亲陈小美决定,该行为既不会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侵害高小甲的合法权益。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我认为:

我认为竹马的解析合理,应选d

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之简述——王泽鉴(转载)

王泽鉴老师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本,他在第二章就论述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传统的民法观点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不得撤销。作者认为这是建立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基本理论之上,一个完全性的法条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组成,因为”构成要件“而发生的“法律效果”具有因果关系,类似于自然秩序一般理所当然,然这种观点值得怀疑。因为,法律对特定实施赋予特定的法律效果,是基于事实的一种假设,一种“适用命令“,此种适用不是一种事实的主张而是命令,因此不存在”对“或者”错“的问题,其衡量标准不是真理,而是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正义。假如一个人遭遇车祸死亡,在医学上固然不能再次死亡。只有法律行为无效时,在法律上才可仍撤销它。因为法律世界属于规范世界,法律效果的归属不能完全以自然因果关系理解。况且,一个法律行为因为不成立而没有撤销的必要,不代表撤销不可能。无效的法律行为不代表消灭某种存在的事物,而是产生某种法律效果;撤销法律行为,也不是在消灭已有的事物,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这就是两个“构成要件”产生一个“法律效果”的情形。

接着,他论述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实际意义,在此有一个例子:

13岁的甲将小提琴卖给乙,乙即刻将其出卖于丙并交付。甲的法定代理人丁对甲所订立之买卖契约拒不承认,后发现甲系受乙之胁迫而让售其琴,丙明知甲受胁迫的事实,但不知道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许订立买卖契约,此买卖法律效力无效,因此乙虽然受让该琴,仍未取得该琴所有权。乙将琴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丙是否取得琴的所有权,在于其是否出于“善意”。丙不知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乙未经有效的无权行为取得琴的所有权处于善意(以为乙是所有权人),因此丙构成善意取得。但是,当甲撤销其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时,乙当然不能取得该琴所有权,又因为丙知道甲受胁迫(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故丙只要知道甲受胁迫,等同于知道了其是无权处分人),故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这时,甲便可以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从上面这个例子来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撤销权人而言的确具有重大意义——若不行使撤销权则无法行使物上请求权,因此允许债权人或未成年人撤销法律行为或撤销其受胁迫之意思表示,是有必要的。虽然这个例子与债的担保中的“撤销权”并不同一,但是若类似的极端情形发生在因被担保物的让与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中, 仍然可以得到适用,以此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Aooookoblue于 2022-01-27 11:44发布于知乎

ps:王泽鉴老师的书有点不好理解,此文中他对例子的分析我没看懂!

民法试题一道20150388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 B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 C 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 D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正确答案:A  

来源:竹马,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2015年卷三第88

法考20150388,来自竹马截图

spzn的解析:

1、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后,张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合意达成时,该债权转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此时张某已不是原预约合同的债权人!张某通知了债务人丙公司,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丙公司生效。

2、张某已不是预约合同的债权人了,再次转让的构成无权转让,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某不可能成为此预约合同中新的债权人,无权受领30万元预付款,故C错。丙公司无权把30万元预付款退给方某。乙也不是预约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是无义务返还30万元的预付款的,d错,b错。

3、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后,通知了债务人丙。此时该预约合同的当事人为李某和丙公司,丙公司根本违约后,李某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30万元预付款构成不当得利,丙公司应该返还给李某。故此题答案选a。

华律网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案中,《房屋预订合同》是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的,房款也是丙公司收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丙公司负责退还预付房款。《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甲、乙、丙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因此,丙公司应向李某退款,而非向方某退款。

金字塔顶上的蜗牛

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就算你是一只笨重的蜗牛,我也要带你去看金字塔顶端的风景。你是雄鹰,你就努力去飞。我是蜗牛,我就慢慢去爬。只不过,你的未来是天空。我的未来是大地。如此而已。”

一只老鹰飞上了金字塔顶,小蜗牛羡慕极了,它暗下决心,也要爬到金字塔顶上去。

小蜗牛爬呀爬。小麻雀看见了,问:小蜗牛,你上哪儿去呀?

小蜗牛回答:我要爬到金字塔顶上去。

小麻雀捧腹大笑:你能爬上去的话,除非金字塔倒下来!

小蜗牛没理睬小麻雀的嘲讽,继续向金字塔顶进发。

老鹰看见了,问:你要到哪儿去啊?小蜗牛。

我要到金字塔顶上去。小蜗牛自信地说。

老鹰哈哈大笑:你能爬上去的话,太阳从西边出来!

小蜗牛也没有理睬老鹰的讥讽。一路上,许多小动物都嘲笑小蜗牛,但小蜗牛从不气馁,依然努力地爬呀爬

不知过了多久,小蜗牛终于爬上了金字塔顶,它用行动告诉那些小动物们,有志者,事竟成。

2021客观行政法试题一道及解析

为了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有关部门决定在上海暂停实施行政法规《国际海运运输条例》部分规定,应由下列哪个主体作出决定?

行政法客观试题竹马截图

瑞达法考APP解析:

根据《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遵循怎么来的怎么去原理,因此,国务院有权作出暂停实施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故,C选项正确,当选。

瑞达法考理论法老师宋光明